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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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销售商合法來源抗辩”条款的规定见于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口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款,销售商倘若对所销售的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事实不知情,且能够证明商品系由止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则销售商无需对门己的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该条款也成为陷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销售商逃脱承担赔偿责任的免死金牌。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被控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往往是竭尽所能地提

2、供一切供货方的信息。有的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发票、购货合同、支付凭证,有的则提供收款收据、出货单、入库单等材料,有的还会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资质等证明文件。而一些审判人员往往也会根据销售商提供证据的内容,将其审查重点放在各单据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庭审质证的重点引导至讨论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是,这样的证据审查方式,仍只是停留在普通商品类型的侵权事实审查水准之上。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在销售商是否能够适用“合法來源抗辩”的问题上,还需要审判人员或代理律师给予更进一步的关注。在生产与流通流域,诸如食品、药品、保

3、健食品、烟花爆竹、化工产品等商品,由于通常涉及使用人群的生命安全,国家对其生产、卫生、质量、运输、销售往往有着严格的规定,会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经营主体提出各种资质要求,相应的法律或法规也对有关行为作出了规范。当这些特殊商品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涉案商品时,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则应当成为销售商是否构成“合法取得”的重要评价标准。以保健食品为例,为了依法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并出台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貝体规定,基本涵盖了生产、市场、监控

4、、评估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在随后近十年时间里卫生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如《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伴随着保健食品审批主体由卫生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转移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7月1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屮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貝体规定。此外,法律法规对于保健食品的严格要求不仅仅只是针对生产

5、企业,对于销售商,也以要求頂担进货检验义务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例如,浙江省范围内就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出台。而《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则明确规定,采购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除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外,还应同时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鉴于相应法律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作出了严格要求,在适用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销售商合法來源抗辩”时,就需耍适应性地作出更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仅仅耍向供货方索取销售凭证,还应当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

6、查内容除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执照Z外,还应该包括所涉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的生产许可情况、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等。在笔者代理某著名药企的多起驰名商标维权案件中,侵权商品都是以“保健食品”的面貌出现的,其销售商家主要是超市、连锁约店、保健品商行等。而生产者则是五花八门,但绝大多数都是仅有一个“壳”的皮包公司。由于生产者门身存在的天然缺陷,销售商自然不能提供生产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的生产许可证,也不可能提供与被侵权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注册证。按照而述对采购者索证规定的要求,涉案销售商的购买行为当然不

7、属于“合法”范畴,因为其采购时未索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案件中的销售商,哪怕是能够提供相应的付款、进货凭证,同时也指出了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仍然不应适用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举一个与此相当的更通俗的例子:鸦片是生产、流通严格受控的可供医用的药物,但如果它的生产系私人种植,后续的采购行为就必然是违法的,不可能因为采购者付过钱就成了合法采购。此外,在衡量俏售商是否己尽到索证义务时,还应与其业务内容、经营规模等联系起來,做到有所区别对待。例如,专业从事纱品批发或连锁经营的纱品销售企业,当然要比个体食品小超市要承担更多

8、的索证义务,也应该分配以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实务中,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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