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校區車輛管理-中華科技大學

第一章校區車輛管理-中華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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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科技大學車輛管理辦法88年12月30日88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章則修訂通過96年1月17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總務會議通過96年2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98年6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章校區車輛管理第一條本校為維持校園內師生活動安全及校區寧靜與觀瞻,進入校區之車輛應一律遵守本辦法。第二條本校管制車輛包括汽車、機車及腳踏車;車輛管理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交通管制違規取締由警衛負責執行。(本校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任何保管責任。)第三條本校教職員工汽車,請將汽車車輛通行證,置放於車前玻璃始准駛入校內,並停放校內指定之停車場。機踏車一律停放於校外之停車

2、場,除公務機車外,嚴禁駛入校區。教職員工於每學年開學兩週內,請各單位填寫「車輛申請表」一份送事務組辦理「車輛識別證」,每人辦理以一張為限。第五條除本人、父母及配偶,不可使用他人行照申請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不得轉借他人及偽造影印使用,違者通行證沒收、經發現有偽造影印使用情形,提供影印、偽造者,其行為均將依規定簽處,並取消其申請資格一年及該車輛禁止進入校區。第六條非第三條所列人員之車輛,計分來賓車輛、營業性車輛及其他車輛三種,其管制原則如下:一、來賓車輛(一)預期來校之貴賓,由主辦單位先期通知事務組,其所乘車輛由警衛室登記後迅速指引進入校區。(二)非預期性自行駕車或搭乘計程車之來賓均在警衛室登記

3、並以駕照或行照或其他證件,換取來賓通行證後,始准進入校區。二、營業性車輛(一)工程、建築、運送材料、送貨車輛,由事務組通知警衛室,由警衛室登記後,以駕(行)照或其他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准予進入校區,停放於指定位置。(二)宿舍、餐廳、福利社等送貨車輛均由警衛室登記換證後,准予進入校區。前述各種車輛必要時得向事務組申掛「車輛臨時通行證」以資識別,免予登記。三、其他車輛(―)本校交通車、郵務車、電信修護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巡邏[車垃圾車、清潔車、公務車、急病送醫所使用之計程車值勤及執行勤務時乘坐之車輛,免辦登記,得逕入校區。(二)本校教職員工搭乘計程車到校,或由親友接載到校者,得不經登記,逕入校

4、園,但不得久停。(駕駛不得離座)。(三)校外人士、社區民眾利用本校運動場所運動或集會者,其所乘車輛除核准有案外,均不得駛入校區。第七條駛入校區之車輛於洽公或結束來訪時,應迅速駛離,其換取之臨時通行證證,由警衛室收回,並交還所置放之證件。11=進入校區之各種車輛,應依本校指示之停車位置停放並排列整齊,如在規定之停車位置以外之地區任意停放車輛者,採記點登記,違規三次以上者,車輛禁止進入校內(該學期)。第九條停入校區車輛,本校不負任何保管責任。第十條駛入校區車輛,應減速慢行,按規定時速應低於十五公里以內,以維安全。第十一條騎乘機車進入校內洽公、載物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並扣妥,未戴安全帽者,一律禁止進入

5、。第十二條寒、暑假、開學前,宿舍學生搬進或遷出,由生輔組律訂起止日期及時段,其餘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須有宿舍管理員或輪值教官簽具放行條,供警衛辨識,方可登記換證駕駛汽、機車進入校區搬運物品(一小時內)O第二章駕駛管理第十三條目的:為提高駕駛服務品質與加強處理意外(緊急)事件能力,以提供教職員同仁整潔、安全舒適之交通工具。第十四條遵守項目:(一)駕駛應接受學校每學年或一年安排至檢查。(二)檢查結果如經醫師判斷,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學校得視病情輕重及復原期間之長短,予以停職(改派其他工作)或資遣。二、車輛保養與清潔維護:(―)每次出車前,應先作好車輛安全保養檢查及清洗,以確保行車安全。(檢

6、查表另訂之)。(二)車輛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乘座人員得提供意見調查表,送總務處督導改進,並作為駕駛員年度考績之參考。(意見調查表另訂之)三、服裝儀容與服務態度:(一)出車時服裝儀容應求整潔,不著短褲、背心或拖鞋。(二)行車時不得嚼檳榔,或在車內吸煙。(三)行車途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如收聽路況報導或播放音樂,音量應適當。UI生活需正常,需有充分睡眠,開車時不能打瞌睡,上班時間嚴禁喝酒或兼差。第十五條車輛違規、肇事事件之處理:車輛違規(―)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而被舉發或逕行告發時,罰鍰由駕駛人自行負責。(二)乘座人員不得任意要求駕駛違反交通規則。車輛肇事:(―)車輛發生擦撞或車禍時應保持現場完整

7、,並迅速通知警察單位或保險公司,到現場鑑定責任。(二)車輛肇事後,如因個人疏忽未按上述程序處理,因而造成保險公司無法理賠時,駕駛應負完全賠償責任。第十六條權利與義務:(-)原則上駕駛配合學校規定上下班。(二)以不影響正常公務原則,得依學校教職員工請、休假辦法辦理請假,但應先覓妥職務代理人。(三)因公出差誤餐費,依學校駕駛出差誤餐費標準支給。二、義務: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一)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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