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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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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及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实质和核心就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它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要求,是连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企业:是指投资
2、者依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
3、特殊形式之一。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依法制定的、调整
4、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
5、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6、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外资企业: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7、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已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8、,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越权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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