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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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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岐山县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工作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管理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岐山县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及职责。二、任职条件1、思想进步,工作正派,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2、身体健康,爱岗敬业,爱护公物,适应本岗位职责要求。3、熟练掌握本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三、岗位职责1、在县体育中心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做好体育场(馆)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2、对体育场(馆)的护栏、体育设施、健身器械,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维修。3、对体育场(馆)所属的
2、公共厕所,要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卫生。4、对球类场(馆)灯光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必要时需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开启并及时关闭。5、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时,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确保正常使用。6、对发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者,有权制止并按章进行处罚。7、在场(馆)开放前及结束后对前来活动的人员,有权拒绝入内。8、场(馆)禁止一切车辆入内。9、要及时制止使用任何不安全器械的行为。10、要及时清扫场地,清除硬化地面的沙子、垃圾和积雪。11、凡在体育场(馆)举办活动时,管理人员要积极协助。四、检查与考核1、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县体育中心场地后
3、勤股负责检查与考核。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视损坏程度,扣罚管理者及当事人50—100元。3、因对损坏设施、设备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人身伤害,出现一次扣罚50元。4、对损坏设施、设备没有及时修复,发现一次扣罚10元。5、对没有被发现损坏设施、设备而无法追究损坏者责任时,由管理者个人负责修复或赔偿。6、卫生清扫不及时、清洁不干净时,发现一次扣罚10元。7、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设施、设备管理不力者,予以辞退。五、开放及作息时间1、周一至周五早晨7: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晚上19.00
4、至22:00。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每天早晨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晚上19.00至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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