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契税有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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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契税有关问题解析大家好,今天我就“营改增"后契税有关问题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营改增"后契税计税依据的变化“营改增"前契税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营改增"后契税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

2、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二、"营改增"后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权属转移房屋应纳契税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已取得转移房屋的营业税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情形,仍按原成交价格计征契税,不扣除营业税;二是纳税人未取得或不能取得转移房屋的营业税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情形,仍按原成交价格计征契税,不扣除营业税。2.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权属转移房屋应纳契税情形分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在计征契税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3、二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免征增值税的,发票上没有增值税额,则不予扣除,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的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情况,税务机关需具体分析判断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再依照相关规定征收契税。(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已取得土地转移的营业税发票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情形,仍按原成交价格计征契税,不扣除营业税。2.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权属转移土地应纳契税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在计征契税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

4、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H2015年第67号)明确的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情况,税务机关需具体分析成交价格是否为含增值税价格,再依照相关规定征收契税。三r营改增"后契税征管方面的变化(-)涉及计税依据扣减增值税额的增量房契税申报需增加购房发票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便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二)存量房契税申报,转让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契税征收计税依据应核对是否与增值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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