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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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本章重点难点内容:1.无因管理的概念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难点)3.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案例: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家里没人,平时极少回家也没有个规律。2000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里的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在加固房屋时,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药费五百元。后来到了过春节的时候乙回家,甲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乙,要求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四百余元和自己的医药费五百元。乙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

2、想要了,正考虑重新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是甲自己愿意干,摔伤也不是因为他的缘故,钱也只能由由乙自己出。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问:(1)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为什么?(3)设甲提供材料并请丙为乙加固房屋,材料费200元,劳务费300元,应由谁支付?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

3、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尽管法律要求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这种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两层含义:1.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

4、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单纯不作为行为等。1.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难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事务,应以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确定。事务究其性质来说可分为三类:自己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客观上为他人的事务,无需管理人证明。如,

5、为他人清偿债务;为他人治病。中性事务,事物在性质上与特定当事人无必然结合关系,若管理人主张为他人事务,则必须举证证明。如购买物品、租房屋等。(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难点)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就是管理人有将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主观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如为避免邻人的房屋倒塌而为修缮,管理人可能既有避免邻人房屋倒塌的意思,又有使自己免受危险的意思。这里的利益,

6、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一般根据事物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行为,从客观上认定;如果从客观上不足以认定,就由管理人举证证明。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得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

7、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有两方面:一是阻却违法性,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难点)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

8、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即管理方式、管理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是损害本人的利益。此以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形确定。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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