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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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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本科生使用)郑重声明:本教案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翻录必究!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第三章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价值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价值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一)什么是价值(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发起的。从那时起,有关民事诉讼价值的著述也不断出现。(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三)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2、(四)经济效益程序理论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类型(一)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价值(内在价值)1.程序公正我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裁判者中立性;(2)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性;(3)双方当事人主体参与性(实质性程序参与);(4)裁判者与当事人交涉性。2.程序效益(诉讼效益)效益是表示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这种投入中当然包括时间投入,还有其它投入。程序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如何实现程序效益呢?程序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方面:一种是降低成本;另一种是提高诉讼效率。(二)民事诉讼
3、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标准。①认定事实准确②正确适用法律(2)秩序的维护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存在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实体公
4、正,因为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认定事实的准确和适用法律的正确。(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尤其独立的价值评价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呢?鉴于我国法律传统上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认为,为了维护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信赖以及考虑到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应当树立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违反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到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应当对作出这一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据此作为撤销一审判决或启动再审程序推翻生效裁决的绝对理由。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2.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什么价值?3.如何实
5、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也即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围绕着这个命题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诉讼目的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诉讼目的论与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论。所谓民事诉讼目的,也称民事诉讼法目的,指国家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或结果。为了更加明白什么是民事诉讼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主体是国家;(二)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
6、态;(三)民事诉讼目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之一。在国外,经常把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并形成了较完整学说体系的是德国和日本,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研究,并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1.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期,盛行于德国普通法时代,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提出,代表人物是赫尔维格。2.维护法律秩序说,又称私法秩序维护说、司法维护说。这是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目的论学说。3.纠纷解决说。这是第二次世
7、界大战后,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的目的论学说,并经三月章等学者发展而成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4.程序保障说。此说由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在英美学者的著述中十分盛行,在日本也得到了以谷口安平、井上治典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的支持,在日本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5.多元说。6.搁置说,也称否定说。这是日本东京大学高桥宏志教授所倡导。(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说1.维护社会秩序说。这是从我国《民诉法》第2条的规定引申而形成的。2.程序保障说。该说在对外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学说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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