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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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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乐师院教(2013)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含普通本科和成人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四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及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尚未构成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并延期答辩与毕业。第
3、五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六条指导教师因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教学事故、警告、记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七条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院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
4、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根据情况给予该教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八条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申诉与复议第九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经2013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山师范学院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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