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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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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黔煤矿机电设备报废管理规定鲁黔煤矿二0一六年三月鲁黔煤矿机电设备报废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结合我矿实际,特拟定我矿机电设备报废管理规定。鲁黔煤矿一、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报废鉴定工作,成立设备报废鉴定领导小组,由专业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及机电科科长、设备人员组成。该项工作由机电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组织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每年10月末,由机电科和财务部门对提出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复查,汇总审批。 二、报废设备的范围和原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或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 2、未满使用年限,通过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的,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原值80%的。 3、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遭受意外灾害,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改型换代,产品质量低劣,无配件来源的。 7、结构改造造成设备残疾,修复后达不到原设计能力的。 三、把住设备报废关,严防设备报废扩大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报废: 1、设备拆件,但可以修复的。 2、经检查无实物残体的(有
3、帐无物)。 3、固定资产产权不清或规格型号、设备编号不符的。 四、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以前,应妥善保管。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设备残体转让、销售。设备残体由机电科负责回收,防止报废设备流失,机电科对有价值的零部件可分类建帐保管,留作备用或转让。鲁黔煤矿201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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