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文献综述】

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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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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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专业:法学前言由于古代刑事司法侦查技术远非今日可比,在缺乏科学依据来辅佐审判者还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除了迷信思想的引导,更多的依赖于口供来进行裁判。这造就了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间接的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滋生了刑讯逼供现象。这种情况国内外莫不如是,甚至发展到现代,仍有依赖口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等许多人莫不是这一流毒的受害者。国内外许多学者都专门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证据的补强原则真是这一研究课题的所得出的结果。在理论不断发展之后,这一原则也渐渐清晰,载入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但由于这一理论并非生

2、长于中国,我国学者拾人牙慧将其笼统的从大洋彼岸带来,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补强原则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与方法,因此该原则如何与本国法律和国情衔接并开花结果为刑事司法服务是现在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同时该原则在理论上仍有许多分歧,本人通过研究中外证据规则的学术著作或论文,吸收他人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的认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试图找出该原则与我国司法的契合点,为补强原则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略尽绵力。主要内容一、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内涵口供补强规则简单说来就是法官基于被告的供述认为客观事实已经查清,形成内心确信,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定罪。从

3、这一角度看,该规则其实质是对自由心证的一种限制。但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诉讼理论界对口供补强规则又出现不同的学说,提供了更多的视角进行全方面的分析。首先在日本,从虚伪排除说到人权拥护说继而发展到如今的违法排除说,思考的角度转向采证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这种形式上的转变隐含了对口供真实性的实质性要求。按照这种逻辑发展下去,会产生一种立法初衷相反的可能,补强证据独立化于口供证据而不再辅助证明其真实性。虽然从形式上仍是补强口供证据的证明力,但实质上补强证据逐渐成为案件事实的独立的基础证据,而原先的口供逐步弱化为一种用于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或增强其他证据证明力的辅助性证据。这

4、是对口供补强规则补强对象转换的一种新视角。台湾学者也提出了一个新理论。即认为案件事实不可能被发现,同时排除口供本身绝对的真实性,司法程序只是通过证据试图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这仍是一种推测。因此,只需要让这一推测过程合理化,具有说服性,得到的结论也应当是正义的,能为他人所接受。这种观点其实质是认为补强的对象是采证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这是从补强对象角度对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二、补强对象——口供口供在英美法中又称为“自白”,对其的定义一般采用美国学者韦格摩尔(Wigmore)的观点,即自白是指“刑事被告就犯罪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明确承认其有罪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又可推之如

5、果只是承认犯罪事实的部分,那就不是自白,而是“自认”(admission)。同时,即使承认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但是主张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如承认盗窃但主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也是自认而不是自白。乔恩·R·华尔兹认为自白和自认的区别是:“自白就是一个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公开承认,自认则是一个更有局限性且更为狭义的概念,它是一种对某些能够证明犯罪中主要问题的一系列的事实或与之有关的事实的承认。自认是一幅大图画中的一部分;自白则是这幅完整的图画。因此可以准确地说,每个自白都是由若干个自认构成的,但并非每一个自认都能构成完整的自白”。另外在英美法中,自白者并不

6、一定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地位,在刑事程序以外的交待也是自白的一种。日本虽然属于英美法系,与英美法有一定的继承性,但日本学界对于口供的概念莫衷一是。既有坚持英美法观点的,另外也有认为只要是承认公诉事实主要部分的就是口供,而不论是否主张非法阻却事由,明确了口供与有罪陈述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高田卓尔、松尾浩都在自己的著作中支持第二种观点。高田卓尔认为,口供是肯定自己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供述。松尾浩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指出,“口供就是承认公诉事实主要部分的供述,口供与有罪陈述不是同一概念,即使是提出无责任能力等主张,只要是肯定公诉事实的主要部分的供述

7、,也属于口供。相反,提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主张时,在多数情况下要求修正起诉事实叙述的内容本身,因此就不再具有口供的性质”。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对口供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台湾偏向于支持英美法观点,认为口供(自白)是对指控犯罪事实之全部或部分之承认的行为。黄东熊认为,“所谓被告之自白,乃指被告对犯罪事实承认有罪(亦即承认自己之刑事责任)而言。因此,需对犯罪构成事实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做承认。不过,即使对犯罪构成事实做承认,但是,倘同时又主张正当防卫等时,则非属自白。”我国大陆地区通说则认为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讲口供外延至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主张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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