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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4
《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执行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劳动仲裁后涉诉判决的执行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
2、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1.法院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仲裁裁决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关于第一种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
3、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但又规定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4、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
5、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6、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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