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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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谭华颖,女,毛南族,1986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8605280828。联系电话:15177945828。联系地址/住址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思陇镇六合村委会六华村24-1号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702506。法人代表:蒋艳琴。电话:13407738481,18977333038,07715380166南宁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电话:18607814456,07715566844可送达地址南宁市茶花园路6-1号南湖翠

2、苑420号房。南宁市长湖路55号富安居国际家居建材广场负F182—1圣象标准门号商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执行依据法院生效裁判();仲裁();公证债权六书();行政决定();其它()。文书编号是否保全是()否()执行文书生效日期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内容申请人谭华颖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发生劳动争议,于2014年10月9日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截令:1、被申请人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石公司)支付2014年7月26日

3、至2014年8月6日期间的个人提成555元,店面店长提成265元;2、被申请人千石公司支付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3、被申请人千石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1800元;4、被申请人南宁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案后,劳动仲裁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谭华颖与被申请人千石公司、南宁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

4、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一次性银行转账支付谭华颖人民币捌仟元(¥8000);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执行费用由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大民装修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旭斌承担判决书是否公告送达是判决后,当事人是否上诉否财产线索一、蒋艳琴与刘旭斌的共同房产: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10栋2单元703号房。二、南宁市千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号:1、中国银行南宁凤翔路支行,账号:615857498915;2、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账号:601002011010200000847。三、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

5、6229920500154787563,户名:刘旭斌一、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12262102002754895,户名:刘旭斌二、中国农业银行新竹古城支行账号6228480838039758274,户名:刘旭斌三、中国银行账号:5123169393742261户名:蒋艳琴四、6223350004063332户名蒋艳琴,6223350009603579户名刘旭斌,这两个银行不知是哪个开户行五、光大银行账号:6226632700383461,户名:刘旭斌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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