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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陈明光(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内容提要]综合分析传世文献与考古资料,本文认为汉代“乡三老”具有官方身份但又不是纯粹的吏,他们通常颇有资财,有相当的文化和议政能力,在当地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民众有号召力,因而是乡族势力的代表人物。汉朝建立“乡三老”制度,旨在笼络和利用乡族势力的代表人物,让他们从政治和文化习俗方面帮助国家维护乡村统治秩序,从而加强国家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关键词]汉代;乡三老;乡族势力;基层社会[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4-0009-05[收稿日期]2005-12-20在研究中国古代国家与乡村基层社会的关系时,乡族势力颇受瞩目。“乡族势力”是著名史学家傅衣凌先生提出的概念,①他关注的是宗族“从血缘关系扩大到地缘关系的结合”,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他不仅仅就宗族结合而言,而是重视宗族结合在地域范围内所起着怎么样的作用”。②迄今学术界对宋明清时期乡族势力的影响,以及当时国家在实施乡村控制时如何利用和限制乡族势力的研究比较深入细致,而对汉唐时期的有关研究仍较为薄弱,有待加强。本文拟对汉代“乡
3、三老”与乡族势力,以及汉代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方式试作探讨。现有研究已经指出,汉代在乡村设置三老是受到《周礼·地官·司徒》记载的“乡老及乡大夫”职责的影响。《周礼》设计的“乡老”负有向政府推荐人才和教化当地民众的职责,具有乡官的身份。汉代“乡三老”是否也具有官方身份?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都记载了汉武帝的算轺车令,其中有“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一句。如淳注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他认为“非吏比者”指三老、北边骑士二类人。颜师古则认为:“比,例也。身
4、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他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视作不同的三类人。古今都有取如淳之说者。③今人或提出新的论证,断定“三老”的性质“与属吏绝殊”。④特别是1993年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释文公布之后,由于后者未列入“三老”,因此有的学者断言:“可以确定‘三老’是荣誉头衔,不是在编乡官。”⑤不过,全然否定“乡三老”具有官方身份,并不能解释与之矛盾的一些出土文物和文献资料。例如,考古发现乡三老有官印,“形式正方,与普通半通之印章不同。”而人们承认是汉代正式
5、乡官的啬夫、游徼等却未见有出土印文。⑥下面拟就乡三老具有官方身份再提出补充论证。史载,汉初就着手建立乡三老制度,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刘邦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⑦可见汉朝中央规定选任乡三老采用民间和官吏“举贤”,受荐者本人同意“应令”的方式,这与当时官吏的察举方式是一样的。我们注意到,汉代官私用语都有“三老官属”之说。《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在记述“县令、长”之后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
6、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这说明在汉代职官序列中,乡一级的“三老”与有秩、啬夫等一样,都是县令、长属下的“官”。所以,汉代皇帝诏书、官方文献常见有“三老官属”的用语,如西汉元帝诏书有“三老官属、有识之士咏颂其美”之句。⑧东汉和帝永元三年(公元91年)十月行幸长安后,诏曰:“其赐行所过二千石长吏已下三老官属钱帛,各有差。”⑨特别是1973年甘肃居塔县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汉宣帝《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是丞相、
7、御史两府为追捕一名宫廷逃犯而联合下达给张掖太守的命令,其中写道:“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三老,杂验问乡里吏民……”⑩这有力地说明从汉中央最高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看来,三老也是县令官属之一,所以严令他们必须和其他官属一样负起协助追查逃犯的责任。同时,汉人私家著述也称乡三老为县令长的官属。如《汉书》卷四记载文帝三年五月“上幸甘泉”,如淳注曰:“蔡邕云:天子车驾所至,民臣以为侥幸,故曰幸。见令长三老官属,亲临轩作乐,赐以食帛越巾佩带之属,民爵有级数,或赐田租之半,故因谓之幸也。”可见,唐人杜佑在《通典·州郡下》中把秦汉的
8、“乡三老”置于“乡官”目下,是有根据的。总之,根据目前的资料,若断然否定“乡三老”不具有官方身份,只是民间代表人物或者“社会名流”,有失偏颇。还是陈直先生的基本结论比较适中,即乡三老“名称是吏,实际又不纯属于吏”。我们之所以强调应该重视“乡三老”具有的官方身份,是因为他们实际上是被汉朝政权正式纳入国家控制乡村的基层管理系统之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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