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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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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庭审实录 开庭时间:2009年7月17日 开庭地点: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刘妍,欢迎关注朝阳法院网络直播。[09:12:49]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倍受瞩目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的基本情况[09:15:32] [主持人]:今天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09:19:20]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2007年11月21日下午2:00左右,孕妇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后李丽云死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晓娥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索赔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8416.75元。[09:20:41] [主持人]: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
3、机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中心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09:21:40]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23:05] [书记员]:全体起立,下面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
4、生纠纷三、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四、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携带通讯工具者需关闭。[09:28:58]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09:29:25] [审判员]:全体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29:46] [原告]: 原告李旭光,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原告李小娥,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李旭光委托代理人黄远雄。 李小娥委托代理人陈晓元
5、。[09:30:46]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09:31:04]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旭光、李小娥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09:31:43] [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
6、申请回避?[09:32:30] [原、被告]:不申请。[09:33:01]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09:33:40] [李小娥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5元、停尸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鉴定费12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39780元、精神损失费70万元,共计人民币1218416.75元。[09:35:31] [审判长]:二原告陈述事实理由[09:36:16] [李小娥代理人]: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受害人李
7、丽云因患感冒、咳嗽等症状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受害人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朝阳医院未能对受害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坐视受害人不治身亡,最终造成一失两命的惨剧。[09:36:59] [李小娥代理人]:李丽云之死被告有不可推卸责任。理由是被告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告没有核查受害人的婚育证明情况下就认可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强硬地套用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肖
8、志军隐瞒了其与受害人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的诊疗急救措施存在明显过失,客观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可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受害人进行剖宫产手术,没有向受害人和原告履行术前高知义务。另外,参加诊疗急救的医生忽视资质存在严重瑕疵,治疗急救地点不合常规,急救措施不当,术前准备长达4小时,病人三九天一丝不挂。被告医院违反法定义务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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