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审计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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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案例1、案情  笔者在审计某水利局“经费会计”账目时,发现该局当年收到某监理单位汇来监理费7.63万元。据该局财会人员陈述:水利局把该笔资金中的3.1万元分两笔支付给了本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其中一笔1.8万元和另一笔1.3万元,然后水利局财会人员去地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发票内容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剩余资金4.53万元由水利局自由支配。    经向财会人员进一步了解,3.1万元资金的支付原因是:水利局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一年支付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费大约十几万到二十万元,而监理单位由于人员不够和工程较小等原因并不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

2、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而是委托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代行监理职能,然后再返回7.63万元给水利局作为人员开支经费。  发现问题  审计人员的疑问是:水利局是不是在故意加大工程监理费支出而套取资金?8  为了查明真相,审计人员主要思考以下问题:  1.水利局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一年支付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费大约十几万到二十万元,这就要看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查看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是否与工程量相匹配。  2.监理单位由于人员不够和工程较小等原因并不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对工程进行监理,而是委托水利局的副局长和工程师代行监理职能,这就要看是否有监理单位的委托书,是委托水利局的还是委

3、托个人的,受托个人是否具备监理资质即是否取得了《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是否已收取了监理单位相应报酬。如果收到报酬,则或没有资质和委托书,则说明是套取资金。  3.从现象上看,水利局为了把这笔资金中的3.1万元支付给本局人员,安排财会人员去地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发票内容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但事实上支付单据内容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是不一致的。  4.水利局的副局长和工程师在发票上签名并领取资金,水利局是否代扣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个人签名后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  分析问题8  审计人员需要继续审查

4、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资料,以确定水利局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审计查明,水利局与监理单位某质监站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和另外一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提到:“为搞好工程质量,质监站聘请水利局人员(其实就是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作为质监站的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所聘人员对工程建设承担监理责任,质监站将支付60%监理费给水利局作为监理聘请费。”  经审计人员复算,60%的监理聘请费是7.63万元,也就是水利局支付给质监站的监理费12.72万元中的60%(12.72×60%=7.63万元);而且副局长和两名工程师都没有监理资质,只有质监站发的质量监督证。水利局给审计小组提

5、交了一份书面材料,意在说明7.63万元的监理聘请费用于支付聘请人员补贴3.1万元和办公经费4.53万元。经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所谓支付聘请人员补贴3.1万元,实际上除支付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少量补贴外,大部分是用于水利局机关职工发放福利补贴,发放福利补贴的签字花名册另存在财会人员处没有入账。  审计人员是否可以认定水利局变相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7.63万元呢?审计人员继续作以下分析:8  1.审计人员需要查看一下签订监理合同的质监站是否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是否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如果没有,则违反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

6、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规定,应认定签订的监理合同无效。  2.如果质监站确实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则必须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水利局才能支付监理费用。质监站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委托项目法人单位没有监理资质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承担监理责任,严重违反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的规定,应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3.如果水利局不采取上述手段与质监站违反国家规定签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协议,就无法从水利专项资金中获取自身非法利益;为了获取60%的非法利益,还得向质监站付出另外40%的非法利益。这是典型

7、的非法利益分割行为,最终流失的是国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国家付出的是100%的代价。  4.由于没有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聘任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规范化监理,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最终受害的还是国家利益。审计结论  最后,审计人员可以作出如下专业判断:8  水利局支付给质监站的监理费12.72万元全部属于被挤占挪用的水利专项资金,而不仅仅是水利局获取的60%的问题,性质为违反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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