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223703
大小:2.04 MB
页数:32页
时间:2019-08-19
《2014年12月钦州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及实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及实务一目录《土地仲裁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二三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案例分析一、《土地仲裁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一)《土地仲裁法》出台的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土地的关注程度稳步上升,一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户、外出打工和以前逃避税费和承包地被收回的农户、婚出婚入妇女以及新增人口及新增劳动力强烈要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类土地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此外,一些干部对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后,思想和工作准备不足,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没有及时更新理念和方法,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纠纷积压、蔓延和升级。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
2、不利影响。(二)《土地仲裁法》出台的意义1、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3、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土地仲裁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从我国农村实情出发,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确保仲裁的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捷。(二)《土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就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保证程序公开、信息透明。公平是农户只要符合调解仲裁的条件均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地陈述、辩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就是既要保证调解、仲裁中的程序公正,也要保证裁决结果符合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
3、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公平权益和社会正义。(二)《土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2.便民高效的原则。《调解仲裁法》规定受理仲裁不应以当事人书面协议为前提,允许农民可以口头申请或邮递的方式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即可依法启动仲裁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答辩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延迟答辩或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二)《土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的原则。应当注重法律证据,深入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供材料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裁决。4.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在法律不能达到的一些领域,就由道德和一些社会习惯来规范。三、《土地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一)农
4、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六大类型:一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是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是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是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
5、围。该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争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因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所以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主要涉及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补偿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补偿是否足额、及时等问题。这些纠纷引发的当事人涉及行政机关,不应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而应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或
6、诉讼等方式解决。(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那些申请不予受理?答:不予受理的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三是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是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二)土地纠纷处理的方式第三条、第四条土地纠纷的处理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和解、调解、仲裁。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土地纠纷申请调解
7、的方式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四)调解效力1.村委会或者街镇调解协议是否生效?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2.仲裁庭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