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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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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系:根据发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出的分类。法律渊源: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
2、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权利能
3、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
4、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娶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
5、成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简答题:1、法学思维的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是针对特定的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是针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实在法为法学家提供了思考的起点和工作的平台,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学家提问的立场和思考问题的范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结论
6、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着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们以公平、正义的价值为主要取向,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2、法律特征: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1)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4)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5)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法的
7、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
8、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的实施受政治未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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