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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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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
2、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
3、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
4、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二)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三)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
6、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省会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要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二、两个规划的主要分歧在哪里目前全国范围内均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由于两个规划的
7、依据、工作方法、出发点均存在着差异,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分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分歧属于技术问题上的,另一类分歧则属于原则问题上看法不一致。(一)技术问题上的分歧1.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吗?现在有一种观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不科学的。从规划体系上看,土地规划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层次性;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地、县、乡五级规划体系。城市规划具有同土地规划相似的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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