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债务化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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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字〔2011〕41号              蚌埠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在院党委、院行政和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内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其监督方式主要是检查和评价。第三条8内部审计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为依据,并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院有关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

2、查评价,对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学院设立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职能第八条检查职能。(一)检查有关部门各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督促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二)检查有关部门内部各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经济性。主要包括:经济活动是

3、否与经营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履行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活动是否取得预期成果等。(三)检查反映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通过检查单位会计资料,了解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帐实是否相符。第九条鉴证职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经济活动加以鉴定、证明,据以作出审计结论。8第十条评价职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算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及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或单位整体经济活动是否遵循既定目标和决策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度以及各种具体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第十一条建议纠正处理职能。对违纪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

4、的程度和当事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向学院提出纠正或处理建议。第十二条服务职能。根据本院实际,对审计对象实施“一审二帮三促进”政策,帮助审计对象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根据院党委、院行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实施审计前,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第十五条审计实施阶段,通过调阅文件资料,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表、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第十六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调整帐项、改进管理的建议。第十

5、七条8审计终结,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院领导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审计部门。第十八条拟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审计部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依法处理的要做出审计决定,对不需处理的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意见合理。第十九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一经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主管院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

6、导应当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部门应随时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二十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妥善管理。第五章审计范围第二十一条学院内部审计的范围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维修工程审计、大额图书教材、大型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审计、车辆维修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经营活动审计。第二十二条8学院财务预决算审计按财务年度每年审计一次;基建工程及其维修实行全额审计;单价或批量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图书教材,批量购买2万元以上的低值类物资实行跟踪审计;单次车辆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进行

7、跟踪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计划;科技产业和院办企业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计划;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各职能部门代学院管理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办公经费、教学单位经费使用情况,按院领导要求进行不定期审计。第二十三条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即时审计。第六章审计内容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各项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第二十五条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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