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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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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探矿权的申请 (一)探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外商,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 外商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委任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授权书、
2、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外经贸部门对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可以设立的,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的申报表和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再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申请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
3、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勘查; ②在作业区和相邻区通行、加设供电、水、通讯管线; ③临时使用土地; ④优先取得作业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⑤优先取得作业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⑧销售经允许回收的矿产品; ⑦勘查作业区不受干扰、不受侵犯; ②探矿权转让; ⑨探矿权出租; ⑩探矿权抵押。 2.义务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和完成勘查; 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③按设计施工,不擅自采矿; ④综合勘查和评价;
4、 ⑥编写勘查报告,提交审批; ⑧汇交勘查资料; ⑦土地复垦、环境保护; ⑧勘查结束后,及时封填井、硐; ⑨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委托评估。 采矿权的申请 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设立采矿企业。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一)采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如图3—1) (二)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
5、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法;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 1.权利 (1)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采矿; (2)销售矿产品; (3)在矿区范围内建生产、生活设施; (4)取得土地使用权; (5)转让采矿权; (6)出租采矿权; (7)抵押采矿权; (8)采矿权不受干扰、侵犯的权利。 2.义务: (1)在规定时空范围内采矿;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资源; (3)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保: (5)接受监督管理,统计报告储量变动情况;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7、时,委托评估。以上内容引自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矿产资源外商投资指南》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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