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苏政办发〔200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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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4〕11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

2、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第四条   设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第五条   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信

3、息归集第六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五)据以识别个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六)个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

4、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八条良好信息包括:(一)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二)省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第九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或者个人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二)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三)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四)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五)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

5、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六)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第十条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个人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质(资格)的;(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三)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四)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五)企业因违法

6、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七)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记入严重失信信息:(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有其他

7、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完

8、整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三条省各有关部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确定本系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及提交时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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