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计税(2016)

增值税简易计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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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所谓简易计税方法是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而言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几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

2、013〕106号先后进行了调整,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一、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征税在“营改增”条件下,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按征收率5%(简易办法)计税。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

3、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

4、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销售动产适用简易征税纳税人销售动产适用简易征税,特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

5、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这里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这里所谓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里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征税规定1.一般纳税人

6、销售旧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其一、注意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在不同项目串换可以抵扣。从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7、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二、购进固定资产应扣未扣再处置该资产时按适用税率计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其三、增值税改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处置应按适用税率计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

8、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四、“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处置应按适用税率计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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