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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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共223项)类别1 风景名胜管理(20项)………………………9类别2规划建设(3项)………………………………11类别3-1林业管理(14项)……………………………12类别3-2园林绿化(9项)………………………………14类别3-3野生动植物(10项)…………………………15类别4-1市政建设(38项)……………………………17类别4-2城市供水(4项)………………………………22类别4-3燃气管理(5项)………………………………23类别5旅游管理(12项)……………………………24类别6-1文化、音像(8项)……………………………25类别6-2文

2、物管理(20项)……………………………26类别7-1矿产资源(6项)………………………………28类别7-2水资源(9项)…………………………………29类别8安全生产(12项)……………………………30类别9卫生管理(20项)……………………………32类别10环境保护(7项)………………………………35类别11物价管理(25项)……………………………36类别12交通安全(1项)………………………………41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类别1风景名胜管理)序号处罚权原处罚主体处罚方式法律依据总分1.1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

3、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项2.2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2)项1.3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3)项2.4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者外迁《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3.5违反本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4、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3条4.6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之一:开山、采石、建坟等;损坏文物古迹;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5.7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5)、(6)项规定之一: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

5、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6.8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7)、(8)项规定之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7.9违反本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及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

6、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6条8.10违反本条例第29条和第32条第1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7条9.12违反本条例第37条规定,未在风景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

7、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8条10.12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5条1.13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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