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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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考试整理第一部分: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来规定。概括起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1、即刑法第五条所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2、适应。3、(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2、原则二、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含义: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原则(1)属地原则:即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犯罪,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无论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外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2)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3、,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在本国还是外国,都适用本法。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法律规定刑法6【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除外:外交豁免权2、我国刑法的署人管辖权(1)法律规定刑法7【署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所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

4、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所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1、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1)法律规定刑法8【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理解适用·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才能适用我国刑法。2、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1)法律规定刑法9【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5、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部分:(2)理解适用·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是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该行为被我国认定为犯罪。(一)刑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失效时间3、溯及力(主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简述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要素】(一)关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其主要是解决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具体条件?在我国

6、,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1、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团体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存在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犯罪构成还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二、犯罪的客体(一)概

7、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分类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1、直接客体(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一)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二)危害行为1、概念: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下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特征(1)有体性(2)有意性(3)有害性3、表现形式(1)作为·概念·实施方式(2)不作为·概念: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简述不作为犯罪中的作

8、为义务来源】4A、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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