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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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教学目的:通过讲授掌握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合同补缺的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履行抗辩权22021/7/24一、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可以是作为形式,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和酬金、提供劳务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如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一年内不在某地开设饭店,甲方履行的合同就是不作为形式。(一)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3、按约定条款

2、履行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32021/7/2442021/7/24合同履行的例外: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不再必要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2021/7/24(二)法定义务原则是指法律一般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于给付的义务。(1)附随义务其职能是辅助或保证给付的效果(2)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作了概括性一般性的规定(3)一般不宜单独请求履行,但违反该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要求赔偿(4)附随义务不属

3、于履行之一部分,不能发生履行抗辩权法定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减损义务: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原告谢丽珍与被告新百姓超市签订了驻场合同和专柜合同,驻场期间为2005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被告对整个经营场所具有管理责任。在2006年2月某

4、天非营业期间,杨金华、袁田牙、彭军、黄兵、吴冬云、彭健、钱有福等人合谋盗窃新百姓超市,偷走原告玻璃柜台内的黄金首饰1102件(价值555294元),其中彭军、钱有福为新百姓超市的保安员,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了诸多行窃的便利。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的限度:案犯于1998年3月30日晚窜入笔架山庄,从阳台打开落地窗进入空置的3栋104室,潜伏于内,伺机作案。4月4日晚,被害人明某驾车回到笔架山庄住所,下车后进入楼梯间时,被案犯用乙醚迷昏,拖至104房杀害。案犯从其身上劫取财物1.

5、1万元,因打不开车门,抢车未遂。明某的家人于次日凌晨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在104室房找到了明某的尸体。案犯1999年被抓获归案,次年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死刑。2001年明某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68万余元。对于本案,一审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二审认为物业公司已经认真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92021/7/24(三)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

6、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情事变更只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酌定条件,即应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102021/7/24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合

7、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2008年2月,甲欠乙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甲于2009年2月份还清,2008年5月17日,乙以妻子精神病加重,女儿因草莓状血管瘤疾病急需入院做手术等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所欠款项。第一种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债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从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角度,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应判令被告提前偿付原告所欠款项。12

8、2021/7/24(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1、质量约定不明: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格不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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