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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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20905  【实施日期】19921101  【章名】前言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署1986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

3、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第四条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

4、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第五条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

5、可。  第六条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来往香港、澳门的运输车辆载运转关运输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一)(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

6、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二)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份(见附件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三)办理境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手续将另行规定。  第八条从事转

7、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一)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二)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2、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3、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4、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

8、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遵守海关有关规定,并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时限内运至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向海关交验海关签发的关封。  第十条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应比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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