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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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1]89号200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3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

2、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区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

3、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接方式办理; (三)以由境内承运

4、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2)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3)视同转关申报书面单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因故无法调阅进口转关数据时,可以按直转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条从一个设关地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的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进口转关方式监管。 第十一条转关货物运

5、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第十二条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第二章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送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十四条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

6、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第十五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 第十六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见附件4)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十七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

7、货人或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见附件5);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三)提货单。 第十八条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

8、条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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