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

ID:40502818

大小:15.5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03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_第1页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_第2页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_第3页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_第4页
资源描述:

《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0-03-30生效日期:2010-03-30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10]24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上取得的租赁船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的交易活动。二、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三、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四、本通知所称“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是指:(一)先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在承租期满后已经选择了留购方式。(二)

3、后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租赁船舶是否留购进行选择。但是,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选择了留购方式的交易行为。五、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海关报关出口时,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六、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七、退税办法(一)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

4、退税。1.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帐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具体退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总额÷该租赁船舶的租金总额×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额应退税款总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或出口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2.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由国家税务局

5、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3.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应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及以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二)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

6、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以及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应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消费税税率八、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九、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十、融资租赁船舶出

7、口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进口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十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特此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