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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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教学内容:一、案例、识别制度与中国二、案例、反致制度与中国二、案例、法律规避与中国三、案例、外国法的查明与中国四、案例、公共秩序保留与中国思考题1、在外国法的适用过程中,运用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2、适用外国法与限制甚至排除适用外国法是否矛盾,应当如何理解?3、比较法、国内法、冲突法、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一节识别制度引例:1、科恩夫人继承案.doc2、安东夫人继承案.doc3、奥格登婚姻案.doc一、识别的概念识别(Characteriza

2、tion)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这是审理涉外案件时所首先要面临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2、不同国家把相同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门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冲突规

3、范具有不同的含义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1.法院地法说(法德学者巴丹和康恩)2.准据法说(法德学者德帕涅和沃尔夫)3.分析与比较法说(德英学者拉沛尔和贝克特)4.个案识别说(德国学者克格尔)5.折衷说(英国学者福尔肯布里奇)6.功能定性说(德国学者纽伊豪斯)小结一般以法院地法为识别依据特殊场合要考虑特殊的做法a.条约规定b.外国法律c.财产所在地d.当事人选择四、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引例:4、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案.doc示范法第9条: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

4、能适当确定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法院地法为主,准据法为辅民法草案第5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法院地法与准据法并行第二节反致问题引例:5、福尔果继承案.doc(反致)6、理查德诉联邦政府案.doc(转致)internationallawLawdomesticlawinternal(national)lawconflictslaw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反致(renvoi)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直接的反致(狭义的反致)(remissio

5、n)转致(transmission)间接反致(indirectremission)它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问题,反映了冲突规范的冲突,即“二级法律冲突”(SecondConflicts)。反致的种类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的A国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A国的实体法。在法文中叫做“一级反致”。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A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冲突法法院地某一外国①②直接反致示意图举例说明假设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

6、遗嘱死亡,留下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冲突法,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意大利法),但意大利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英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问题。如果英国法院最终以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反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而B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C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了C国实体法。在法文中又称为“二级反致”。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实体法B国(第一外国)C国(第二外国)转致示意图实体法冲突法冲突法冲突法实体法实体法①②A国(法院地国)举例说明特鲁福特

7、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留下遗嘱,将其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因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最后,英国法院按瑞士实体法(90%的保留份额)判决此案,使该独生子的要求得以满足。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B国法,依B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C国法,而依C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A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

8、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又称为大反致。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冲突规范→A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冲突法间接反致示意图①②③A国(法院地国)B国(第一外国)C国(第二外国)举例说明一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在日本法院涉讼。依1898年《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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