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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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准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对诉讼案件的审理的裁判之中,使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公正是诉讼的内在生命,没有公正,诉讼就不可能生存。意义在于:抑制社会冲突;增强诉讼感召力。人们越善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社会就越文明,因为诉讼使争议成为社会一种可控的冲突状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培根)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可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正义(过程公正)则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充分性三个因素国际上程序公正的主要

2、标准无罪推定原则所有人在诉讼中一律平等,反对特权、歧视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者羁押。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审判独立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审判程序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二、诉讼效率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要依法尽可能快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具体概括为三个方面:1.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2.诉讼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3.效率包含质量与速度两方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处理刑事案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湖北佘祥林11年冤案河南赵作海11年冤案三、司法职业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离不开司法职业的作用。

3、司法职业是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也是法律运作中的主观要素。1.司法职业的概念是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狭义: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除狭义外,还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及立法者、法学研究人员。法官:检察官:司法改革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包括法学院校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立法机关、各政府机构、人民团体的法律政策研究人员。司法职业保障及最低标准司法职业保障,是指对从事司法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其目的并非为司法职业的特权与利益,而是为了确保司法职业顺利完成宪法赋予的使命,依照法律规

4、定处理案件,解决纠纷。最低标准:1.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2.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享有身份保障3.保障司法人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的物质待遇4.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5.司法活动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补充:法学教育基本现状全国高校总学生数:3167万(在校)高校数量:2762所。其中普通院校(含独立学院)2409所法学院系:632个在校法学学科学生数:32万四、司法考试1.司法考试的由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5、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作出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同年底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和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将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纳入国家司法考试。2.司法考试的基本情况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的修改调整一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大纲。从2007年起,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

6、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原则纳入大纲,2008年起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独作为一编,并不断增加考查内容和分值。二是加大了法律实务的考查力度。调整了考查学科内容、知识点分值比例,增加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考试内容的比重,注重考查考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三是强化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比重。结论:法学名校的考生通过率一般要比其它普通学校高,男女考生通过率差别不大,拥有博士学位的考生通过率总体低于本科在读及本科、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考生,考生年龄大小与通过率明显成反比。这些结果表明,那些考试能力强的考生更容易通

7、过司法考试。比如年轻、记忆力好、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复习的在校学生往往是通过者中的主力,而年纪较大、记忆力较差、学习复习能力差的考生通过率就比较低。实际上不止是司法考试,其它任何考试可能都会呈现出上述特点。原因:司法考试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背诵(这只需要通常的智力而无需专门训练)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但却很少考查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司法考试追求的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从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特点,法学都很自然地认为一个法律纷争可能或者必然会有不同的“答案”,受此训练的法学院学生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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