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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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願服務法規簡介資料來源:陳武雄(2004)《志願服務理念與實務》,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21頁講次大綱一、引言二、法案內涵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五、結語一、引言(一)志願服務是一種自動自發、助人利他,只問付出、不計回報的崇高志業。(二)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三)我國恭逢其盛於民國90年元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同年元月20日總統公布。二、法案內涵(一)總則1.制定目的:第1條: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

2、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適用範圍第2條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二、法案內涵(一)總則3.名詞定義(1)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二、法案內涵(一)總則3.名詞定義(2).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

3、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二、法案內涵(一)總則1.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第4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2).第4條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1).第4條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二、法案內涵

4、(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1)a.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1)b.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2).第5條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

5、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3).第5條召開志願服務會報: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4).第5條加強聯繫輔導及協助: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二、法案內涵(二)主管機關1.志工召募-志願服務計畫之公告第6條2.志願服務計畫之辦理第7條3.志願服務計畫之核備第8條4.教育訓練之辦理滿第9條二、法案內涵(三)志願服

6、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5.服務安全及衛生之確保第10條6.服務資訊之提供及專責督導之指定第11條7.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發給※第12條8.服務限制第13條二、法案內涵(三)志願服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1.志工之權利第14條2.志工之義務第15條二、法案內涵(四)志工之權利及義務1.志工之保險第16條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發給第17條3.資源之使用第18條4.績效評鑑與獎勵第19條5.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第20條6.優先服兵役替代役第21條二、法案內涵(五)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六)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過失行為之處理第22條(七)經費-經費編列與運用第23

7、條(八)附則第24條二、法案內涵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主要特色析評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一)在政府機關方面1.訂頒明朗的主導政策2.建立評鑑獎勵制度3.加強推行「民營化」措施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二)在民間團體方面1.致力健全組織功能2.研擬推動創新方案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三)在運用單位方面1.妥切訂定志願服務計畫2.落實志工教育訓練3.建立志願服務督導體制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四)在志工本身方面1.恪遵倫理守則2.力求自我約束五、結語總之,不論「法」的規定是否盡善盡美,有「法」總比無「法」好;期盼能夠經由

8、政府的主導…,進而促使「志工台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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