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8月22日修订)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8月2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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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4月1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龙门石窟和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

3、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路,向南800米至二道桥,向北2400米至广化市场街。    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800米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向西1200米至王城大道,向南2000米至草店伊河大桥,向北400米至园林场。    第六条龙门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500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角连线,北

4、至龙门北桥以南—6—300米。    第七条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义务。    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龙门管委会负责编制龙门石窟保护规划和龙门景区规划,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5、  第十一条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保护范围内已存在的危害龙门石窟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开发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龙门石窟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

6、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7、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6—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龙门景区的四至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对文物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十七条文物考古单位、高

8、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保护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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