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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1-05-0308:52阅读次数: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4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
4、、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
5、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6、;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
7、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8、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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