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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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3、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

4、、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5、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

6、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7、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

8、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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