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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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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丰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各学校全体职工和特殊人群,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县教体局或所在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
2、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在县教体局的领导下、在属地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常住人口、特殊人群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应当根据所在镇街计生办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关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条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和物质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
3、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凡达到年龄申请结婚的职工,必须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假不计考勤,但必须经过批准。超假作旷工处理。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要教育本单位职工和特殊人群,婚前自觉做到自尊自爱。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与教体局和所在镇街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严格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教体局定期对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
4、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评比与表彰,有违法生育现象,对单位负责人一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评先选优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的育龄人员由所在
5、单位负责管理,其他育龄人群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各单位应对育龄人群进行一次详细摸底,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和特殊人口管理档案,也可将空挂户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关系移交其现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或村庄),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或村庄)负责管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报镇街计生服务中心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三条 夫妻为婴儿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向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出示所在镇街(村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6、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出示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 凡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供下列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到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第十五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准予休息。 第十六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
7、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单位所在镇街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领取《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光荣证》。 第十八条 外来人
8、员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应当纳入现居住地的人口发展规划。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中心、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实行统一管理,并认真履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要求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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