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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21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
3、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
4、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
5、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
6、、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一)
7、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
8、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省财政厅复核。(二)省财政厅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