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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政 部文 件国 资 委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
2、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
3、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
4、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
5、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
6、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
7、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
8、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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