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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分块工程分包管理(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1)局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局局发[2002]177号2002年5月11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水电总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我局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局履约的在建工程中
2、,我局发包方(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局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局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
3、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局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工程局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工程局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也不论由哪一层次哪一单位作为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局履约的项目部(以下统称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对局长负责。局下属单位(包括分局、公司和其他内部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往工程局履约项目承担内部分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分包发包方的,其工程分
4、包行为,除经济责任按项目部与其派出单位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划分外,均应由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派出单位则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派出单位不能驾临于项目部之上,自行处理工程分包事宜。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489-第十分块工程分包管理(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
5、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第十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
6、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十二条 工程局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 工程局各级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7、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一)不超过3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二)3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1、属局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项目经理批准。2、属分局管理的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经项目部审查通过后,由分局终审、分局长批准。(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1、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
8、局长批准。2、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四)二级单位上报分包报告自局收函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批复,否则视为收文部门同意且不排除收文部门(主管部门及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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