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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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解读一、《办法》的意义《办法》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准则、当事人权责和管理部门职责,它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办法》的实施将会对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二、《办法》的七个特点1、统一了监管职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

2、活动实施监管既是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保证。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

3、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十余年来,其法律地位一直未明确。对此,《办法》规定: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3、规范了招标人的行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招标项目“明招暗定”,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

4、题。针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办法》对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审批部门予以明确,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资格审查方式的选择,以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4、明确了投标人资格条件现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投标人资格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工程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涉及投标人资格的具体情况,缺乏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为此,《办法》规定,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

5、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另外,针对联合体投标人这一特殊投标形式,《办法》对其投标资质认定,以及工程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考核作出了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其他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5、强化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为此,《办法》规定: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6、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6、完善了防范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办法》对六类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十类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以及五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7、细化了评标委员会制度依据《招

7、标投标法》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作出了更加详细规定: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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