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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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三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

2、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筑设立或管理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贵阳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二)贵阳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财政专项资金;(三)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四)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的政策性资金;(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六)回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无息借款;(七)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 运作与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按

3、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第七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于贵阳市的创业企业资金一般不低于70%。(二)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一般不超过创业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4、三)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第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一)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二)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第九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贵阳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5、,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贵阳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第十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以及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评价等。第十一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管委会会议、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决议、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

6、事项等。第十二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出资部门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管理(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按照本办法及受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引导基金具体管理运作规程,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出资部门审查备案;(二)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出资部门

7、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三)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四)根据约定时限,实施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返还托管银行引导基金资金专户。(五)承办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及时报引导基金管理部门审批。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投资企业。第十五条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托管银行引导资金专户,引导基金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

8、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收取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经费的具体安排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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