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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lyj.yiwu.gov.cn2010年05月10日来源:市林业局〖背景色:〗〖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
2、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3、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流转管理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浙委〔2004〕5号文件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
4、流转:(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十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
5、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第十二条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6、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四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第十五条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两名以上林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八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
7、评估。第十九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第二十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以及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第二十一条国有森林、林木等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林木等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
8、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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