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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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

2、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

3、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七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需要评估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5、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入股、出资、合作条件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集体林地林木由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双方在原协议中没有约定可以流转的,不得流转。  第十条 接受林地林木流转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流入方)再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向原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6、书面备案。  第十一条 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地林木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第十二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国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到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产权交易平台流转的书面文本;  (二)合法的权属证明;  (三)流转方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

7、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流转的决议;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同意书。  第十三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转让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达成的流转协议;  (二)流入方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三)流入方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单位

8、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或者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流转标的、方式、期限和交付现状;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六)再次流转的相关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  流转合同涉及生态公益林的,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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