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点执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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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注册登记3个执业地点。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

2、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甘肃省辖区内。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已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

3、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附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

4、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增地点执业的证明;(五)拟聘用多点执业申请医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申请医师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多点执业申请医师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

5、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

6、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 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

7、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医师在任何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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