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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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6-12-21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

2、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

3、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4、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  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关系的

5、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6、 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

7、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

8、同意。  第十五条 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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