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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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陵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农村集体“三资”处置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社区(村)领导班子成员、社区

2、(村)居民代表、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乡镇(街道)经济园区“三资”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

3、任。(一)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违反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三)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四)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的;(五)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六)报帐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七)妨碍阻挠社区(村)居民会议和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八)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6   第四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处置、经营社区(村)集体“三资”期间,发生侵占、窃取、损毁、哄抢、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社区集体

4、“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社区(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是党员干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社区(村)集体“三资”以及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纪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社区(村

5、)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一)坐收坐支社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二)私设“小金库”的;(三)另设银行帐户的;(四)公款私存的。   第六条 社区(村)干部、经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要限期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

6、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视情节给予免职、解聘或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拒不赔偿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社区居民(村民)会议或社区居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社区6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上年度报酬10%至20%的罚款,并责令赔偿,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至解聘、辞退处

7、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拒不赔偿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一)违犯社区(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隐瞒、截留社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的社区(村)集体资金合伙私分的;(三)骗取社区(村)集体

8、资金的;(四)在社区(村)采购活动中,串通销售商虚开购物凭证或暗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或集体私分的;(五)串通供应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商品或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六)利用职权便利指使或暗示采购人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八)社区(村)财务管理方面依法依纪应予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社区(村)领导班子成员、社区(村)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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