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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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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多式联运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标的凡可能遭受风险的财产、期待收入(如运费、佣金)以及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
2、,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海上保险为例:(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二、承保风险(一)自然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二)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三)、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受潮受热、串味、破碎、沾污、渗漏、锈损、钩损等一
3、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三、货物损失与费用(一)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凡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称为实际全损。1.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或价值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又称
4、商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虽尚未达到全部损毁、灭失的状态,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要恢复原状的话,其费用支出已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一种损失状态。(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继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4
5、)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1)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2)被保险人通过委付获得实际全损的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2.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是指再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6、,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地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常见的共同海损:1、抛弃货物;2、救火过程中发生的损失;3、自动搁浅或摆脱搁浅造成的损失4、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5、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不能认作共同海损的损失项目1.船期损失与市价损失等间接损
7、失不得列为共同海损,2.被抛弃的货物在被抛前业已受损无任何经济价值;3.凡是未按航运习惯而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如被抛入海,不得作为共同海损;4.货方谎报或未申报的货物所遭受的牺牲,不得列为共同海损。①.共同海损成立要件:A.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必须是有意的。C.处置必须合理。D.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E.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以上各项是构成共同海损所必须全部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如果危险仅危及到船舶或仅危及到货主的货物,则不构
8、成共同危险。如某远洋货轮,运一批冻虾到美国,途中船上冷藏机失灵,致使几千吨冻虾全部腐烂。此项冻虾的损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因为冷藏机失灵只危及货物的安全,并没有危及到船舶的安全。②.共同海损分摊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的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③.调整共同海损的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内容分为七条字母规则和二十二条数字规则字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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