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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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石老师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病假与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工资计发劳动关系处理病假管理实务咨询公司有员工1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员工2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12月底期满。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

2、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一、病假与医疗期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病假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医疗期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

3、。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理。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医疗期性质期限内涵联系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

4、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医疗期的计算一般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10年以下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

5、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案例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

6、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观点分歧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

7、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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