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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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制度之案例分析陈楷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姚倩薇个人债务7万元,姚倩薇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姚倩薇要求以其对陈楷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姚倩薇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A、陈楷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倩薇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陈楷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倩薇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C、若陈楷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倩薇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倩薇可以抵销其债务,但陈楷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

2、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李加薪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李加薪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李加薪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那些是合法的:A、订立偿债计划,以李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B、债权人直接取得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郑智豪、蒋静远、江夏欣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郑智豪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蒋静远、江夏欣各自分配或分担1/

3、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郑智豪,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发财汽车配件厂。 问题:1、蒋静远、江夏欣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郑智豪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韦汉森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发财汽车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A、仍应承担责任B、不再承担责任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

4、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某有限合伙企业吸收陈锡康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陈锡康入伙前该有限合伙企业既有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陈锡康不承担责任B、陈锡康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C、陈锡康以其实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D、陈锡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     )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A、半数以上合伙人B、全体合伙人C、2/3以上多数

5、合伙人D、合伙事务执行人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覃雪云因不懂经营,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使该企业陷入困境。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覃雪云除名,覃雪云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覃雪云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D

6、.向其他合伙人抗议陈达文、李超、吕洁雅、莫诗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陈达文以现金5万元出资,李超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吕洁雅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莫诗瑜以现金10万元出资;(2)莫诗瑜为普通合伙人,陈达文、李超、吕洁雅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吕洁雅、莫诗瑜执行,陈达文、李超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7、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吕洁雅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陈达文、李超、吕洁雅、莫诗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陈达文以现金5万元出资,李超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吕洁雅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莫诗瑜以现金10万元出资;(2)莫诗瑜为普通合伙人,陈达文、李超、吕洁雅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

8、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吕洁雅、莫诗瑜执行,陈达文、李超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2)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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