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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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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管继如电话:0571-85131588E-mail:guanjiru@hotmail.com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等五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应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材料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
2、其他有关资料。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1.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体检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
3、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职业禁忌证《监护办法》修订中对职业禁忌证主要体现如下原则:一是本着从严的原则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可以作为职业禁忌证二是可操作的原则避免一些含意不确切的形容词,如“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要求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疑似职业病本规范规定个体检查结论中
4、的“疑似职业病”,只是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报告设置的报告术语。凡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最后确诊可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排除,应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判断。可疑职业病(续)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观察对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5、结果编写指南(省规范)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1.在岗期间体检属职业禁忌的(列明禁忌的原因,如:职业禁忌证、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处理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应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处理意见: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2.离岗时体检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如:列明异常指标、“观察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等)。处理意见:明确作出进一步医学观察、复
6、查、治疗等医学处理的要求(注明复查、观察、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和时间等)。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观察对象”均列在“诊断与分级标准”以外……。观察对象属于职业性健康体检结论之一。职业病诊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57/T-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7、疾病。”诊断范围各职业病诊断组必须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受理用人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接触各种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必须在《职业病目录》范围内进行职业病诊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劳动用工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而许多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病种尚未纳入《职业病目录》,是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之一。职业病目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已经存在较大差距,急需修订。2005年12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了职业
8、病名单修订专家会议,讨论ILO职业病名单,更推动了我国修订工作的准备。卫生部、社保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商讨《职业病目录》修订工作2008年1月3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组织召开《职业病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研讨会。会议特别邀请了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此外还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专家参加了会议。提出:1.建议建立职业病目录补充修订机制2.提出半开放式的职业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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