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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3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情况,规范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粮食库存管
2、理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
3、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
4、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5、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
6、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返 回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
7、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
8、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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